永寿党政领导干部戴上责任“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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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寿县纪委在全面深化反腐倡廉新老“五项制度”的基础上,创新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地完善了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真正形成了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新机制,为全县党政领导干部戴上了责任“紧箍咒”。

 

  针对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等行为,该县开出了一份详细的问责清单,详细列举了6大类22种问责情形,对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政令失畅、作风失范、行为失检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对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存在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也予以问责,做到了问责情形具体可查,问责对象具体到人,提高了问责的针对性。当地党政领导干部都感慨地说:“问责制度就像一把无形的‘尺子’,时刻都在‘测量’着自己身上的‘长’与‘短’,一旦被‘量’出‘短’来,就会受到责任追究。”

 

  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样问责”等问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问责事项的决定机关为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线索的来自上级机关和县级领导有关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类建议和提案,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等;问责主要方式为告诫或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被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拟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任用程序重新进行。同时,在问责程序、时限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做到了科学简洁可操作。

 

  为强化问责力度,该县通过网上举报、服务对象评议、“阳光热线”和明查暗访等形式拓宽问责渠道,并聘请了一批社会监督员,强化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使问责办法成为广大问责对象和社会群众人人皆知的行为规范。在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过程中,他们坚持边问责、边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当面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责任问题,不论问责对象是谁、不论遇到何种阻力,都要查清事实,并向群众公开问责结果,给干部一个清白,还群众一个明白。同时,通过自我问责、组织问责、群众问责的方式,视其性质,给予相应的诫勉和惩处,并将典型案例进行公示,达到问责规范一个,警示教育一批的效果。 

 

文章来源:永寿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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