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旬邑县在全县各级各部门全面推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和工程建设项目工作,即“三个不直接分管”,建立了“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约监督模式,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有效制约了“一把手”权力运行。
健全机制体制,明确职责权限。建立岗位责任制,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运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建立和实行分级负责、集体研究和财务公开等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资金流量情况,确定分管领导直接审批经费支出金额权限。健全干部管理、选拔制度,重要岗位人事变动、人员调动以及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提出初步方案,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健全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招标工作和工程建设,可以不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各单位对班子成员的分工、权限,以及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在本单位公开公示,主要领导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分管领导自觉接受班子其他成员和干部职工的监督。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发现问题要向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反馈并督促整改。县上将“三个不直接分管”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强化考核检查,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制度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未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三个不直接分管”工作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应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分管领导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作出处理的;不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确保“三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