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问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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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日前,兴平市制定出台了《兴平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问责办法(试行)》,该办法从组织领导、考核范围、考核内容、考核方法、等次评定和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细化考核问责内容。该办法细化了考核问责内容,分为党(组)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和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其中党(组)委落实主体责任主要包含党委(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本镇办、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安排部署、任务分解、检查考核和实施责任追究情况;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行“一岗双责”、落实“五个一”制度情况;落实市委《关于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情况。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主要包括协助党(组)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落实市纪委《关于落实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中、省、咸及我市关于“三转”有关要求情况及其他工作。

二是创新考核问责方法。打破往年以年终考核结果为结果的方式,将年度考核问责分为日常考核问责和年终考核问责。日常考核问责以监督检查为主,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占年度考核权重的30%;年终考核单独进行,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发年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评分标准、考核程序等具体内容,占年度考核权重的70%。

三是强化考核问责力度。考核问责结果将在各镇办、各部门进行通报,并作为市廉考领导小组和市纪委年度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进行问责:对领导班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整顿,对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和党纪政纪处分、司法处理等。其中,对年度考核中排名最后一名的镇办党委书记和各序列排名最后一名的市级部门党(组)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一名的,建议对镇办党委书记或部门党(组)委书记进行调整或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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