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丹凤县纪委监察局结合自身实际,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坚持审理工作基本原则前提下,充分发挥审理执纪监督职能,在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面对面”审理的新模式,从而提升了违纪案件审理质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政治和法纪效果。
一是与案件调查组人员“面对面”审理。在案件移送审理后,遇到和调查组认定的违纪错误事实、定性量纪等存在不同看法,还有证据不全及其他疑惑不清问题时,审理人员积极主动与调查组人员面对面进行查审交流、沟通协商,摆事实、讲道理,甚至展开激烈辩论,直至统一认识。二是与被调查人员“面对面”审理。在案件处理之前,找被调查人实行“面对面”人性化审理谈话,做到“三核实三阐明三听取”。“三核实”,即:一是核实错误事实真实性。二是核实办案程序合法性。三是核实办案过程公正性。“三阐明”,即:一是阐明被调查人所犯错误违反的纪律条规,使其认识所犯错误的性质,应当受到何种处分;二是阐明所犯错误将对社会、家庭以及个人造成的影响,使其认清问题的严重性和自身的错误;三是阐明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处理是抱着最大限度教育保护和挽救的目的,使其端正态度、正确认识、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积极改正、努力工作。“三听取”,即:一是听取被调查人叙述其犯错的动机和主、客观原因,对案件发生的根源进行剖析。二是听取被调查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疑问和问题,做到正面对待答复,不回避,不畏难。对不合理意见说明理由,做政策法规解答。三是听取被调查人对将要给自己处理的认识态度,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等。三是与集体成员“面对面”审理。在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初步审核结束后,根据违纪案件实际情况,由分管案件审理的领导主持召集案件审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违纪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对于一些复杂疑难案件,还邀请公检法司、专业技术部门业务人员等参加助审。通过集体审议,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结果形成审理报告,再提交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面对面”审理是在遵循案件审理规律基础上的一项制度创新尝试,由传统到改革,从封闭到透明,从书面式到过程式,从背靠背到面对面,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性,保证案件质量,从2010年丹凤县采取面对面审理方式至今,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果。
文章来源:丹凤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