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党政主要领导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确保党政主要领导述廉的效果,柞水县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按照《柞水县党政主要领导向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之规定,制定出台了《柞水县党政机关主要领导述廉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规定包括述廉积分范围、述廉积分办法、问题及整改、述廉测评结果的反馈、述廉测评结果的运用等方面。在结果运用中要将测评结果装入述廉对象本人廉政档案,作为调动、交流、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廉政鉴定的依据。对意见集中、反映出的问题较为严重的和述廉测评中得分60分以下的(含60分),县纪委将作出处理意见或向县委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年内取消本人和所在部门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资格,不予出示廉政鉴定,单位年终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文章来源:柞水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