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工作中,我们除了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办案,确保案件质量外,还注重搞好沟通协调工作,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也不同程度的提高了查处的效果。
一是注重与司法、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取长补短。在受理的个案中,有一部分是司法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我们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条例法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在遇到专业技术性问题时,我们都与相关部门联系,了解有关规定并征询对方意见,尽量在审案时不做“外行”。二是注重与查案人员的沟通,保证质量,促进快查快结。在审理本委调查移送的案件时,有时在定性处理方面出现查审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充分沟通,各自从不同角度探讨案情,发表不同看法,共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寻找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取得一致,使得我们对该案的认定更有把握。三是注重与主管领导的沟通,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经审理后,先将初步意见向主管领导汇报沟通,便于提早了解案情,熟悉相关政策,使得案件提交讨论时,减少不同意见,较快通过审议。四是注重向上级领导的沟通,取得支持。对一些不常见、“吃不准”的案件,及时向上级审理室联系求救,使之达到稳妥、恰当的解决。五是注重与违纪人员的沟通。受处分人往往存在口服心不服的情况,处分前适时采取约见沟通的办法,让他谈谈想法,同时对其说清事实,并使之对相关条规心中有数,提高对所受处分的认识。同时,加强协调,主动赢得所在单位党委、纪委的支持配合,扩大案件的教育效果。
文章来源:(镇安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