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 确保公正、文明司法。日前,丹凤县人民法院在全县法院系统全面推行了《廉政基金制度》。
廉政基金制度指由法官或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院监察室审核后,为每人设立专用账户,个人不分职级每月交纳80元的廉政保证金,单位根据个人职级不同每月交纳160—120元不等的配套廉政奖励金整合存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廉政基金。
制度规定,廉政基金分年度和四年两种形式予以返还,具体根据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纪、组织处理的情况予以兑现:个人年度内未受到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返还其当年全部廉政基金的50%,其余50%(含利息)转为个人廉政基金,留存专用账户;受到行政警告、党内警告、行政撤职、降职、留党察看、撤消党内职务以及因违反廉洁自律要求受到组织处理的,扣除当年的全部廉政基金;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党籍的,扣除全部廉政基金并取消其廉政基金资格;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的,扣除当年全部廉政奖励金和全年廉政保证金的30%;受到警示提醒、诫免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的,分别扣除当年廉政奖励金的20%、30%和40%。该制度还按照“一岗双责” 的要求,实行责任连带制,对主管和分管范围内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受到组织处理的,扣除主管领导当年50%的廉政基金;对于身边或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违纪问题而知情不报甚至隐瞒包庇的人员,扣除其当年全部廉政奖励金;对于合议庭在办案中故意违反规定、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或者无故超审限的,扣除相关责任人当年全部廉政奖励金。个人账户的廉政基金,随着时间的延续,经扣除和留存滚动后,以四年或退休、调离为阶段,全部予以返还。所有被扣除的廉政基金,另设专用账户,用于奖励反腐倡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了确保这项制度的落实,该院强化了组织领导,专门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院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该院纪检监察室还建立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个人廉政档案,记录平时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为落实廉政基金制度提供依据。
文章来源:(丹凤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