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山阳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山阳县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该县制定的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共15条。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但未违犯党政纪条规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本办法。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等情形进行问责。问责方式有警示训诫谈话、取消当年评优树模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问责由县政府办组织协调,县监察局具体承办,县法制办、县人劳局、县审计局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文章来源:山阳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