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2009年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面临的复杂背景,我作为镇党委书记勇挑重担、直面矛盾、积极摸索、全力担责的实际情况,恳请组织对我所犯错误启动容错纠错机制,帮助我认识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促进我以后更好地开展工作”。这是凤县留凤关镇原党委书记赵某提交县纪委的容错纠错申请中的一段话。
2016年,凤县纪委在调查群众反映留凤关镇寺沟村向驻地矿山企业收取道路“养路费”的问题中,发现时任该镇党委书记的赵某先后两次召集协调会协调驻地企业向寺沟村交纳道路“养路费”,用于矿区道路养护。协调会后,该村长期向驻地企业收取道路“养护费”,时间跨度久,涉及数额大,调查组认为赵某存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经县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县委同意,对赵某的违纪问题实施“一案双查”。调查过程中赵某认为其违纪行为适用于容错纠错机制有关规定,遂向县纪委提交了书面申请。依照相关规定县纪委组成调查组对赵某的违纪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就容错纠错部分开展重点调查,同时邀请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
“这件事情我比较熟悉,我们企业也缴纳了道路养护费,当时寺沟矿区道路无人养护,运矿车辆通行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此事我们企业先后多次找到镇村干部要求协调解决,最终在我们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了解决方案,赵书记不是为了个人私利,方案的形成有利于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某矿山企业负责人张某在座谈会上如是说。
该村村干部李某说“赵书记召集协调会是为了解决村与驻地企业存在的矛盾,解决方案的形成有效解决了道路失养造成的生产和群众生活遇到的问题,有利于地区稳定,助推企业发展”。
调查组充分听取收集各方意见,企业负责人、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等均认为赵某召集协调会形成的解决方案从实行效果看,达到了企业和驻地双方满意的结果。从赵某现实表现来看,其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着眼于化解企地矛盾召集协调会,个人不存在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
县纪委综合考虑各方面调查情况后,认为赵某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勇于担当职责,敢于迎难而上,为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出了驻地企业与村双方矛盾的权宜办法,违纪行为系工作推动中的失误,赵某的行为符合市县两级“容错纠错”机制的相关规定,应对其免以问责。
赵某违纪问题适用容错纠错,是凤县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制定以来实施的首例。面对容错纠错无先例可循、无经验可鉴,县纪委积极探索,尝试运用,给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以“试错权”,让想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有了“依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