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宝鸡市纪委不断适应反腐形势的发展要求,结合案件审理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案件审理方式,推行了公开+助辩“庭审式”的党纪案件公开审理助辩制度,搭建了纪检机关与被调查党员之间平等对话平台,取得了明显的实效。2009年至今,全市先后对15起案件举行了公开审理助辩,采纳被调查人及助辩人合理意见10条,案件处理后无一人申诉。实践证明,案件公开审理助辩是扩大党内民主,推行党务公开,保障党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执纪办案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是深化以案说纪教育的重要载体。
一、建立公开审理助辩制度,确保助辩活动的规范化
公开审理助辩是纪检机关讨论案件决策机制的改进,是对审理程序的完善,扩大了党员对执纪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增强查处案件的综合效果。
1、制定办法,明确公开审理助辩内容和操作办法。我们制定下发了《党纪案件公开审理助辩试行办法》等制度,对助辩人资格条件、权利、案件检查和审理事项公开、证据公开、回避、申辩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公开审理助辩就是对被调查党员违纪事实进行审理的程序中,增设一个制度环节。参照法院庭审模式,由审理人员担任主持人,检查人员与被调查党员组成控辩双方,允许本人进行自我申辩,也可聘请助辩人为其辩护,是对纪检机关关于违纪事实定性、证据采信运用、党纪条规适用等内容质疑辩驳过程。审理人员对助辩意见是否采信写入审理报告,作为常委会讨论案情决定处理的依据。
2、确定原则,促使公开审理助辩依法依纪有序开展。我们始终把坚持四项原则作为助辩活动的指导思想。一是自愿原则。是否实行审理助辩由被调查党员本人自行选择决定;二是必要知情原则。对认定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除国家法律和党纪条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都可以向被调查党员及助辩人公开;三是合理采信原则。对被调查党员及助辩人的申辩意见,凡属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不符合规定的意见,说明不予采纳的原因;四是沟通疏导原则。审理人员加强与被调查党员及助辩人的交流沟通,通过核对事实,讲明党纪政策法规,达到疏通思想、形成共识的效果。
3、确定范围,选准选好公开审理助辩典型案件。通过实践摸索,我们认为有三类案件适合、二类案件不适合公开审理助辩。适合的是:本地有影响、涉及面广、受群众关注的大要案、调查和审理部门在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量纪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的案件。不适合的是: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移送司法机关做出司法结论的案件。我们对审理助辩的案件在条件设置上做到“四选择”:选择有公开审理意义和实际效果的案件,选择被调查党员能积极配合的案件,选择能确保案件保密纪律的案件,选择能发挥案件审理源头治腐功能的案件。
如某事业单位负责人因私设“小金库”、用公款补助单位职工购买商品房被查处。助辩会上该单位党员普遍认为私设“小金库”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且公款补助事项经过领导集体研究,该负责人个人没有从中谋利,不应该受任何处分,当事人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我们对此进行了解释:私设“小金库”虽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不能把一般的社会现象作为是否处分的依据。自国家房改政策变化后,个人购买商品房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引导他们辩清“情”与“纪”的关系,用实例诠释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后来一致通过了给予该负责人处分的决定。该案发生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很多类似党员领导干部违纪后感到“我是为公,没有为私,背个处分很冤”,该案通过公开审理助辩教育本人的同时,起到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积极效果。因此,案件的初选很重要,直接影响公开审理助辩的实际效果。
二、把握好具体工作环节,确保助辩活动的实效性
我们在公开审理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维护和保障被调查党员合法权益作为落脚点、着力点,体现自愿、公开、采信、反馈、解释等原则,营造和谐的审理氛围。
1、保障被调查党员合法权益,坚持做到“三公开”。公开审理助辩使违纪案件的处理走向公开化、透明化,这也是《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明确赋予被调查党员申辩权以及其他党员可以作证和辩护的权利。因此,我们在公开审理助辩中坚持做到“三公开”。一是权利公开。告知被调查党员既有自辩的权利,也有聘请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担任助辩人的权利。无论是自辩还是助辩都可以提出从轻、减轻以及免予纪律处分或无错的辩护意见。如认为案件检查、审理人员有可能出现致使案件处理不公的行为,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权利。二是证据公开。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通过公开审理助辩,在较大范围内能够营造办案人员与被调查党员地位平等、双方信息对称的氛围,对于有效举证和检验证据是否扎实、可靠的制度安排。我们对助辩人的证据公开采取尊重保护有限公开原则。尊重被调查党员、助辩人及证人意愿,允许双方进行质证举证;根据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等党内法规,保护检举人和证人的合法举报、隐私等权利;我们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性质,公开部分证据,隐去证明人,采取适当宣读证据的方式,使助辩人了解需要掌握的情况。对一些案情简单,不涉及他人他事,征得证人同意的,可以出示证据。三是事实公开。公开审理助辩允许被调查党员所在党支部所有党员参加,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对案件调查和审理涉及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从证据的收集到案件的最终定性)提出疑问,发表意见,促使纪检机关对案件做出科学判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保障被调查党员合法权益,构建平等对话平台。我们在公开审理助辩中着力改变以往纪检机关与被调查党员之间审查与被审查、主动与被动的关系,赋予被调查党员更多的申辩权,真正做到“不以言罪人”、“不以言处理人”。为实现案件检查方“辩法析理”、案件审理方“居中裁决”、案件被调查人“合理诉求”之目的,营造三方平等对话交流平台。在职责划分上强调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案件检查部门配合参与。在角色定位上,由案件检查人员担任“检察官”,对被调查党员及助辩人关于调查阶段所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等提出的疑问作出解答;由案件审理人员或分管领导担任“法官”(即主持人),主持人扮演好“中间人”的角色,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引导听证活动,使各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手续、定性能充分发表意见,但不能加入到质证和辩论中,更不能站在任何一方的立场发表意见。
助辩分为五步骤:案件检查人员介绍被调查党员的基本情况、错误事实及定性等情况;被调查党员及助辩人发表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对证据质证;检查人员针对他们的申辩发表辩论意见;被调查党员最后陈述;由主持人总结。对助辩人提出案件确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方面问题,由案件检查人员补查补证,审理人员需将助辩情况写进审理报告向纪委常委会报告。
如某县农业局下属能源办主任因挪用沼气建设资金2万元用于办公经费支出,被省、市有关部门得知后将削减该专项资金拨付额,县委领导要求从重严肃处理,该主任背负了极大的思想负担,一度产生消极厌世情绪。公开审理时,本人及助辩人都提出办公经费紧张是客观实际,挪用时主管部门是默许的(农业局长证明了这点),且资金确实用于公务支出等理由,请求从轻处理。县纪委采纳了该意见,最终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赴省市部门解释说明认定依据,取得了谅解。事后,该主任说:“在助辩会上我该说的都说了,心情很舒畅,组织把案件每个因素都考虑到了,感觉纪委很有人情味。”通过审理助辩使被调查党员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消除了疑虑、化解了隔阂、转变了态度。
三、推行公开审理助辩制度取得的实效
1、检举人、被调查党员和证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公开审理助辩为被调查党员及其他人员在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上提供了更好的平台。通过公开审理助辩,把认定的事实、适用条规、相关程序公开,使被调查党员及助辩人能够充分地发表意见。案件审理部门在公开审理助辩中说法、举证、定性的过程也是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手续重新审核、重新检查、重新确认的过程,使案件审理更全面、更客观、更准确,在维护和发展党内民主的同时,被调查党员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力的保障。通过公开审理被调查党员真正感受到纪检机关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呈现扪心思过的多了,无理取闹的少了,向组织畅开心扉的多了,四处申诉的少了的良好态势。
2、执纪权的监督制约有了机制保证。公开审理助辩把原来闭门式审理推向公开化,大大提高了案件审理工作的透明度,扩大了对执纪监督权的再监督范围,体现用权利、用机制制约权力的科学性,能有效防止在案件查审中滥用职权、徇私枉纪等情况的发生。把执纪过程变成诠释法纪政策过程,更加有利于构建党员干部遵从法纪的基础秩序;更加有利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有利于发挥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机关内外对查审双方的共同监督、制约作用。累计退回检查部门补查补证20余件次,促使办案人员在调查时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做到依纪依法文明办案、取证更加规范,无论是对事实的认定,还是对错误的定性,都在“阳光下”操作,有效地避免了主观臆断和误审误断,从源头上遏制冤假错案,或因处理不当而引起申诉、上访。
3、办案质量和纪检干部业务能力明显提高。公开审理助辩对执纪办案人员的各方面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是对调查、审理人员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驾驭能力、应变能力的综合考验。一些检查人员说“公开审理是把有形的监督,化为无形的动力”,办案人员逐步形成了共识,要使所办案件要经得起历史检验,必须更加主动地加强学习,钻研业务,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审理室专门花费5000余元购买各类法规300多册,建立图书阅览室,并开办“审理讲坛”,以适应依纪依法文明、安全、廉洁办案新要求,更加准确地把握每个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分、程序、细节等关键环节,确保案件质量;更加自觉地把党务公开、民主监督和依法廉洁执纪等新要求落实在执纪办案的全过程,树立起了纪检干部可信、可敬、可亲的新形象。
4、深化和拓展了以案说法、以案说纪警示教育效果。公开审理助辩实际上是一次警示教育,被调查党员通过公开审理,对案件审理、处理程序、错误事实、定性及所依据的条规有了充分了解,真正接受了一次面对面教育。某县被调查党员龚某在离开助辩会场时动情地说:“今天,感谢组织给我提供了一个公开平等对话的平台,让我知道自己错在何处,为什么错,应该受到什么处理,我诚心诚意接受组织处理。”发案单位的党员干部在公开审理中,结合身边的条例学习党政纪条规,剖析违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教训,变以往被动接受为现在主动参与廉政教育,从中受到更多的启发和警示。
文章来源:宝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