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宝鸡市纪委监察局坚持“以人为本”的执纪执法理念,注意尊重和保障违纪人员的合法权益,设身处地的为违纪当事人着想,真正做到保护人、关心人、帮助人,被亲切的称为“违纪人员之家”。2002年至今连续八年,他们审理的案件没有发生一起申诉复查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审理谈话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他们注重发挥审理内部监督职能,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坚持审理每一起案件,经过认真阅卷,核对事实、证据,及时同违纪者进行审理谈话,倡导“三必谈”:一谈事实,二谈认识,三谈法纪。即与当事人核对违纪事实,紧紧抓住关键环节不放;认真听取当事人对所认定违纪事实的看法意见;通过法纪条规衡量违纪事实,促其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处分决定下达后,坚持送达本人,明确告知其如对处分决定不服,享有申诉权。违纪人员申诉时,保持平和心态,认真听取其陈述和辩解,依法依纪负责有据地予以答复。
支部会议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他们在支部会议上宣读违纪干部的错误事实材料,认真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对提出的疑问按政策条规进行耐心讲解,既是对当事人参与权、申辩权的保护,也是对其他党员干部的现实教育,通过支部会议明辨是非,防止同一错误再犯。如某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为私设“小金库”、用公款补助单位职工购买商品房被查处。支部会上该单位的党员普遍认为私设“小金库”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且公款补助购买商品房经过领导集体研究,该负责人没有从中谋取利益,不应该受任何处分,当事人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他们对此进行了解释:私设“小金库”虽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不能把一般的社会现象作为是否处分的依据。自从国家房改政策变化后,个人购买商品房属于个人消费行为。用公款进行补贴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作为党员自身没有抵制这种行为也是错误的,引导他们辨清“情”与“纪”的关系。用实例诠释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同时也使所在单位受到法纪政策教育,后一致通过了给予该负责人处分的决定。
处分解除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他们将案后回访教育与解除政纪处分有机结合,回访中注意听取本人的倾诉及各方面反映,了解掌握其思想状况、工作表现。对符合政纪处分解除规定的,及时办理处分解除手续;对正确认识确实改好的人员重新评价,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放到能充分发挥其业务能力和专长的岗位,真正从思想上、政治上关心爱护受处分的干部。某县公安局政委作为主抓公安干警队伍建设的领导,但该局民警发生违反“五条禁令”的行为,说明该局执行上级规定不力,对干警的管理和教育不严,据此我们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在回访教育中,同事一致反映该同志受处分后,从自身做起,狠抓队伍建设,在全县公安系统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队伍面貌焕然一新,受到县委县政府的表彰。他们根据这一情况,认为他“敢管敢干,有工作能力和魄力”,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推荐后,该同志被任命为某县公安局局长,他激动地说“是组织给了我第二次生命”。通过回访教育,全市先后有157名犯过错误的党员干部被评为先进个人,93人被重新任用或安排到重要工作岗位。
文章来源:宝鸡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