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出台新《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 从三方面规范行政机关执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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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行使行政处分权,维护行政纪律严肃性,近日,宝鸡市人民政府发出通知颁布了新的《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并废止了2002年制定的《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

 

    新《规定》共有21条,内容主要从三方面体现了“新”:

 

    一是重新确定执纪依据。鉴于制定原《规定》所依据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在2010年10月重新修改,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所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为新《规定》的制定依据。

 

    二是重新明确执纪主体。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精神,《规定》明确政府、监察机关和主管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处分权的三个主体,并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处处体现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原则。

 

    三是重新界定执纪权限。《规定》强调,监察机关对同级政府任命的各部门、直属机构正副职领导成员及其相当职级的公务员给予降级及其以下处分,和对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属企业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给予处分,这两种情形不需再履行同级政府批准程序。这将确保监察机关依法高效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目前,新的《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已在全市各县区、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始执行,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文章来源:宝鸡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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