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纪委“七举措”深化纪检体制改革 夯实纪委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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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纪委监督责任,切实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推动“三转”工作落实,岐山县纪委监察局立足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及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从落实“两个为主”,规范派驻机构,清理议事机构,整合内设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突出考评问责,健全内控措施等七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落实“两个为主”。加强对下级纪委、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健全重大案件督办机制,突出考核问责;明确纪委书记、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提名由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由县纪委牵头制定《提名办法》。

二是规范派驻机构。统一派驻机构名称,明确派驻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人选由县纪委提名,提名人选原则上不从驻在单位产生;落实纪检监察办案津贴,由县财政按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在编人数核定预算,县纪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严格落实派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再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专职从事纪检监察业务;明确各派驻纪委(纪检组)工作职责和管理范围,确保监督全覆盖。

三是清理议事机构。明确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确定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一律不予参加,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使更多精力放在督促有关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自身职责上,变“一线参与”为“监督推动”。

四是整合内设机构。突出案件查办职能,撤销县纪委监察综合室,设第三纪检监察室,充实办案力量;撤销执法和效能监督室,设案件管理室;推行一案一小组,一案一授权办案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纪检监察系统全员办案。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明确县纪委机关内设室主任由县纪委提名,机关缺编人员由县纪委在全县党政机关年轻干部中进行遴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力度,对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交流,对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十年以上的进行换岗;建立村级监督员制度,负责监督村级各项工作。

六是突出考评问责。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位的坚决问责。对述职测评连续两年居后进位次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调整出纪检监察队伍。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在综合考核中的分值,年内对有案不查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一律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坚决克服纪检监察干部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七是健全内控措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机构的作用,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制度,严肃查处跑风漏气、以案谋私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责任落实,规范派驻机构管理和推进“三转” 工作落实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派驻机构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大胆履职尽责,相对独立开展工作理顺了工作关系;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主动履职尽责,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和纪检监察纪律提出了严格要求;为实现2015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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