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出台《纪检监察干部问责办法》12种情形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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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鸡市扶风县出台《纪检监察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细列举了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过程中应当问责的12种情形,同时明确了6种问责方式,4项问责程序,为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提供了制度保障。

细化问责情形。《办法》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以及受委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作为问责对象,细化了12种具体问责情形,包括对上级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对党委、纪委决定事项妄加评论,在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发布不当言论的;对工作落实不力、效率不高,执纪审查、廉政宣传等工作连续2次排名本序列后两位的;对工作配合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失误的;对在受理信访举报及纪律审查过程中存在打听说情、跑风漏气、扩散尚未公开事项及内容,私自留存相关资料的;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以案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擅自采取“两规”、“两指”等办案措施,违反安全文明办案规定,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对象,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不按规定管理涉案款物,截留、挪用暂扣或收缴的违纪违法款物,造成毁损、灭失的;对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情况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对不按规定要求向组织报告个人信息或重大事项的;对不遵守保密规定、请销假制度、公文公车制度等,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明确问责方式。《办法》明确了“约谈函询”“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6种问责方式。对发现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线索,按程序签报后,由县纪委组织部会同相关职能科室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后,提出问责建议,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对需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免职或停职等组织处理的,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同时,该县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扶风县关于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相关规定,列出了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行为中顶风违规、屡教不改等4种予以从重问责的情形,以及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等3种予以从轻问责的情形,合理把握运用,达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严肃问责程序。该《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分级问责。对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程序签报后,及时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对需要问责的干部,按照管理权限,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作出后,及时向被问责的纪检监察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及时向上级纪委组织部门报告,并通报组织部门。

注重结果运用。问责结果将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评先树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实施“一票否决”。今年以来,该县共受理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2件,目前正在对1起纪检干部涉嫌违纪线索进行初核。

扶风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晓诚表示:“‘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问责办法》的出台,划清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的“红线”,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自律意识、提高干部履职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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