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严禁公职人员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
打印



  为了进一步严肃公职人员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树立和维护良好的公众形象,坚决遏制公职人员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宝鸡市纪委、宝鸡市监察局会同宝鸡市公安局最近就严禁公职人员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发出项《通知》。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熟悉交通法规,熟知安全出行的规定要求,牢记公安部关于酒后驾车处理 “四个一律” 的规定,深刻认识酒后驾车对社会、对单位、对他人、对家庭、对自身的严重危害性。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克服特权思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支持公安交管部门执勤执法,依法管理,特别是对酒后驾车的检查,要积极配合、服从指挥、服从处理。不得抗拒执法,不得妨碍执法,不得干扰执法,不得为被处罚处理对象说情、不得威胁甚至打击报复执法人员。违反者,由公安交管部门移送所在单位,是领导干部的,同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训诫,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通知》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做到自己不酒后驾车、跟随自己的司机不酒后驾车、自己的家庭和分管单位不出现酒后驾车的现象。对分管范围出现严重酒后驾车问题的,按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对一年内发现多次或多人酒后驾驶以及出现领导班子成员酒后驾驶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查;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县区和部门公职人员连续发生严重的酒后驾车并造成事故的,党政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进行检查。领导干部酒后驾车问责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职人员,除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处罚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一年内发现酒后驾驶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错,并取消年度考核评先资格;一年内发现二次以上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妨碍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辞退或开除公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各单位酒后驾车问题管理落实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的人员严肃执行纪律。对报送到纪检监察机关酒后驾驶的国家公职人员,要秉公执纪,从严处理。

文章来源:宝鸡纪委


上一条: 麟游县开展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
下一条: 岐山县开展廉政漫画作品巡展活动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