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建立三项制度 保障巡察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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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巡察工作开展以来,岐山县委巡察办立足巡察工作实际,边实践边探索,强化对巡察组工作的指导,先后建立了任务清单制度、联动会商制度、督查督办制度,确保了巡察工作取得成效。

建立任务清单制度。一是在进驻阶段,制定动员会工作任务清单和被巡察单位提交资料清单,由巡察组“按图施工”,确保巡察工作开局良好;二是在谈话阶段,结合被巡察单位的职能和范围,根据不同的谈话对象,制定被巡察单位班子成员、党委(党组)书记和干部职工的谈话提纲清单,提高谈话的针对性;三是在报告阶段,制定巡察报告撰写注意事项清单及移交事项清单,提高巡察组撰写报告的质量,确保巡察报告一次性通过县委巡察办、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五人小组”审议,确保移交事项一次完成。

建立联动会商制度。巡察进驻前,县委巡察办通过发函的方式向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组织部、县检察院、县审计局、县信访局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并将各单位提供的线索材料进行汇总,多部门联动为巡察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同时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县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报告会商,确保重大问题线索快速有效得到处置。该县在巡察县民政局党组过程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下属某单位负责人有关问题,县委巡察组及时向县委巡察办报告,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商后,县纪委、监委迅速锁定线索展开监察调查,一举破获魏涛、贺鹏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建立督查督办制度。一是实行“周研判、月总结、中期汇报”督办制度。“周研判”即县委巡察办每周一召开巡察组工作例会,对巡察工作进行研判,研究解决工作问题;“月总结”即县委巡察组每半月对巡察工作进行一次归纳和总结,书面报送巡察办;“中期汇报”即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轮巡察中期召开一次会议,专题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确保巡察组按要求按时限完成巡察任务。二是建立整改督查制度。为了确保巡察整改工作扎实推进,县委巡察办通过召开整改工作汇报会、专项检查和下发整改督办函等方式,对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其抓好整改落实工作,确保问责常在。三是建立整改约谈制度。对整改落实、巡察了解等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单位及巡察组主要负责人,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进行约谈,督促其提高认识和站位,扎实推进整改和巡察了解等工作。2018年,该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共召开整改推进会2次,约谈被巡察单位党委和纪委负责同志4人次,约谈巡察组组长2人次,开展整改督促检查6次,下发整改督办函5份,有力地促进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岐山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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