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加强和规范派驻监督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石泉县纪委监委制定出台《派驻机构工作暂行办法》,理顺工作关系和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为派驻机构全方位开展工作“定准立规”。
《办法》明确,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门,由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县纪委监委负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承担驻在部门履行主体责任相关日常工作,不兼任驻在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职务,依纪依法对驻在部门开展派驻监督工作。
《办法》规定,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主要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重点紧盯“关键少数”,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的监督,明确派驻机构工作权限,规范工作流程,划清范围界限,为派驻机构高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撑。
《办法》要求,派驻机构至少每半年向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协管常委(委员)报告1次工作,重要事项随时报告,及时提出、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逐一作出评价,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石泉县纪委监委每年对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核,干部个人按照纪检监察干部“单考统管单用”机制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重要依据。
同时,《办法》还规对派驻机构日常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使派驻机构运转更加高效规范有序,更好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石泉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