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重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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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镇坪县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和自查整改的通知,重申了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使用管理及相关纪律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均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一般公务用车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得超过45万元。

二是严格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建立完善使用管理台账,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严格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执勤用车外,一律回单位入库封存。节假日执勤用车必须在放假前向县纪委和公车办备案,否则,按违规用车处理。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三、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相关纪律。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十个严禁、六个一律”要求。即严禁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车辆,严禁违反规定换车、借车,严禁车随人走,严禁摊派款项购车,严禁用财政资金以企业或私人等名义购车,严禁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严禁单位擅自配备、更新或处理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加强公务用车申购审批和备案管理,在重新核编工作未完成前,一律暂停新增配备公务用车;原编制内公务用车确实需要更新的,一律实行“先腾编、后配置”;更新公务用车一律不准购置进口车;原公务用车未作过户腾编处理的更新公务车辆,一律按违规购车处理,由县纪委监察局就地封存;今后凡超编超标、未批先购、以企业或私人名义购买公务用车的,一律没收其车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领导干部私驾公车一经查实的,一律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严格执行《镇坪县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管理规定(试行)》,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严禁使用公车,不准在婚丧喜庆地或宴请地停放公务车辆。特殊紧急情况确需借用公车的,必须凭借用单位证明到县公共资产管理局审批并交纳燃油租赁费,再凭本人申请和交费正式收据到县纪委备案。

纪检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行为予以曝光处理。同时将公车使用管理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凡因管理不力造成本单位发生个人私驾私用公车等行为被查处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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