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坪县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省、市、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意见及有关党内法规,制定出台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责办法(试行)》,《办法》对哪些情形需要问责、怎样问责以及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全面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问责办法》明确了党委(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9种情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8种情形、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9种情形、纪委(纪工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10种情形。
在问责方式方面,《问责办法》明确对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领导班子依据情节轻重按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进行责任追究,对班子成员依据情节轻重按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并规定了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追究责任的6种情形。并规定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在问责程序方面,《问责办法》明确规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责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分别由党委(党工委、党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根据责任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