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出新规整治党员干部“为政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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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岚皋县出台《“为政不为”问责办法(暂行)》,着力解决国家工作人员慢作为、不作为、不履职、不担责等“为政不为”问题,

界定问责情形。出现以下四种情形的,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一是违反议事决策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是贯彻执行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等待观望搞变通;三是推进工作落实过程中履行牵头责任不力或支持配合不到位造成工作延误、失误;四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对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不按照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审批,纪律松驰、作风“庸懒散”、工作“中梗阻”、办事推诿拖拉、行政效率低下、行为自由散漫、服务态度冷硬粗暴等情形的,对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明确问责方式。针对党员干部出现的“为政不为”情形,将问责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并明确规定,对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和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当从重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从轻问责。

强化结果运用。对本单位工作人员1年内受到3人次及以上问责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停职检查及以上问责的,取消其所在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问责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属后备干部的,调整出后备干部库;受到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调整工作岗位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或提升职务职级;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职级相当的职务职级,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职级层次的职务职级;受到辞退问责的临时聘用人员,原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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