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调到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已经快一年了,虽然算不上纪律审查战线上的“老兵”,但已不再是“菜鸟”了。一年来,领导和同事们手把手不厌其烦的教我,渐渐赢得了大家的信任。最近,发生了一件小事,让我对自己和自己的工作又有了一个深刻的认识。
周一上午,刚来办公室,就接到主任安排的工作任务:对审查对象进行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对我而言,这样的谈话已经参加过多次,面对面与当事人谈话是我们审理案件的必要环节,我很熟悉。于是自信满满的拿起了电话。
“喂”电话接通了。“您好,我是岚皋县纪委审理室的干部小郭,您因参与赌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被县纪委立案审查,现在调查工作已经结束,进入审理程序,我们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再次核对违纪事实。请问您今天有空吗?”
“上次你们调查人员已经找我问清楚了,而且我也在所有的材料上签好了字,还有什么好核对的,就这么一个小事,你们三翻五次的找我,没有必要,这纯粹是在‘找茬’。难道你还想罚我的款,跟你说我上次已经把罚款交到公安局了。”当事人愤怒的声音传来,吓的我一颤。
“您好,请您不要误会,我们找您来不是要罚款。按照工作程序,我们审理室要就调查组提供的证据,进一步和您核对事实,听取您的意见,请您理解并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我还是耐心的解释着。
“就这么个小事,要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你们纪委干部不去抓贪官污吏,盯着我这点小事不放,是不是闲的慌,没事找事,我没时间”。“嘟嘟嘟”,电话被挂断了……。
此时,我感觉心里难受极了。明明是抱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来开展工作,却被人说成是找“找茬”,没事找事,我们的工作就这么不被人理解吗?难道审理工作中的与当事人见面再次核对违纪事实真的是多此一举,是当事人口中形式主义吗?我心里犯起了嘀咕,变得不自信起来。我有点委屈的对主任说:“邱主任,我们在审理工作中再核对认定一次违纪事实材料真的有必要吗?尤其是这种案情相对简单的案子,当事人已经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字了,公安机关也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我们是不是可以忽略这个环节呢?”
此时,邱主任放下手里的工作,义正言辞的对我说:“开展审理谈话,是为了增加了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所以无论案子的大小,我们都应该坚持谈话。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审理谈话对调查组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再次进行审查,听取违纪人员对案件调查过程的意见,可以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其次,审理谈话可以保证受处分人员的知情权、申辩权。充分给予受处分人员发表意见的机会。通过听取受处分人员对违纪事实的申辩,对合理的陈述、申辩和意见予以采纳,对不合理的作出解释和说明。我们还可以通过审理谈话来帮助违纪人员改正错误,对受处分人员进行正面教育,阐明利害关系,利用政策进行帮助和教育。这才是我们开展谈话的真正意义所在。”
瞬间,我的心情就晴朗了,也明白了审理工作的真正意义所在。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为了提升案件质量,也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处分人的权益。既然我们的工作这么重要,就算是不被理解,我都该坚持。
我又一次鼓起勇气,拨通了陈先生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