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党政“一把手”的人权、财权、物权、事权行使行为,近日,镇坪县制定出台了《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意见》。
一是厘清职能职责,分级分类监管。分管联系县级领导负责加强对分管联系部门、镇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县委组织部门责加强对县委管理的镇、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县委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对政府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县发改局负责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账务资金管理监督;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履职和廉政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系统下属单位党政“一把手”的日常监督管理;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负责对本单位党政“一把手”的监督。
二是加强对党政“一把手”行使权力过程监管。加强党政“一把手”重要事项决策权的监管。凡涉及本单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要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党政“一把手”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加强党政“一把手”干部推荐任用权的监管。党政“一把手”是否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推荐选拔任用干部,特别是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程序是否到位,过程资料是否如实记录存档;是否体现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严密性;是否存在临时动议现象;是否严守人事秘密;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党政“一把手”资金使用权的监管。党政“一把手”在年度资金预算、大额资金安排使用上,是否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报批;是否建立了“一把手”、分管领导、财务人员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按“3﹢x”会审会签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算;是否存在直接经手大额资金,违规设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等情况。加强党政“一把手”物资采购权的监管。党政“一把手”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规避物资采购招投标情况;是否存在直接干预和具体办理下属职责范围内的办公用品购置业务。加强党政“一把手”项目发包权的监管。在工程设计建设、土地征迁补偿、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决算验收、款项结算支付等方面,是否实行民主集中决策,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党政“一把手”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为本人、配偶、子女和他人谋取私利;是否认真履行党政“一把手”的监管职责。加强党政“一把手”廉洁从政权的监管。党政“一把手”是否真正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是否树立公仆意识,以身作则,严以律己;是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管好班子成员,管好下属,管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
三是建章立制形成对党政“一把手”日常动态监管。实行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制度。党政“一把手”必须切实履行“一把手”的法人监督管理职责,绝不允许以不直接分管为由放任不管。实行重要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必须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事项,必须先行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协商;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组论证、技术咨询、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关系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事项,必须先进行公示、听证、民意调查等。议事决策必须由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并形成决议,重大事项要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记录存档。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会前,“一把手”必须将拟上会议题,主动与参会人员进行广泛沟通,形成共识,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会中,“一把手”必须先让参会人员充分酝酿讨论,发表意见,“一把手”末位表态,并集中多数参会人员的意见形成决定;会后,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党政“一把手”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发生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执行不力等问题发生,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因决策程序缺失,造成决策失误的,严肃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实行述职述廉评议制度。县委或部门、镇党委(党组)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党政“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汇报,年终对履职情况进行“双述双评”(述职述廉、党员评议、群众评议),并进行廉政测评,测评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把手”提醒约谈和函询谈话制度。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县纪委主要领导与部门、镇党政“一把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廉政恳谈会,了解其廉政勤政情况,指导“一把手”找准问题、分析原因、明确思路、强化措施、堵塞漏洞。每季度至少与党政“一把手”进行一次提醒约谈,早打预防针。收到或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函询谈话,咬耳扯袖,帮助其悬崖勒马、纠正错误。实行党政“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党政“一把手”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采取任前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等形式进行。对同一岗位连续任职5年的,必须进行一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注重审计结果运用,把审计结论作为领导干部选拔、奖惩、调整、评优树模的重要依据。建立党政“一把手”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制度,加强“一把手”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监管。实行社会群众监督制度。每年不定期组织“两代一委”开展视察监督。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及时收集掌握党政“一把手”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和情况反映,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的有关情况,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向本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涉及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