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出台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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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大力整治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八大“机关病”,有效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旬阳县日前出台了《旬阳县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干部召回管理是指针对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及由县财政供养的其他在职人员,出现素质能力和现实表现等方面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不胜任,存在“慵、懒、散、慢、浮”等行为但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时,按照规定程序对其进行再教育、再锻炼、再考核,再使用。

干部召回管理工作以党管干部,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教结合、教育为主,依法依纪依规办事为原则。主要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测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的审核把关作用。旨在用精细化管理奖勤罚懒,评先批差,不断汇聚全县干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奋斗的正能量。

各镇、各部门(系统)党组织是干部召回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个别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以警示提醒、红脸出汗、批评教育、谈心谈话为主要手段。经提醒谈话仍无改观,触犯召回情形的,经提出建议—受理复核—研究决定等程序依规召回。针对被召回管理的干部,在县委党校开办的专题“学习班”集中开展7—15天的离岗教育培训,进行教育提升,培训期间停发工作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培训且测评考核合格的,视情形分别按跟踪观察、跟班锻炼、待岗反省、组织处理等措施进行管理。

所有召回管理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中,曾被召回管理的干部,除因组织安排外,一年内不得调整职务、调动工作、晋升职级和提拔使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格次,但经考核合格重新返岗履职一年以上,确属提升效果好、表现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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