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四个清单” 牵住党风廉政建设“牛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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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平利县开出“四个清单”,牢牢牵住党风廉政建设“牛鼻子”,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突出成效。

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清单”。县委、县政府着眼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县委重要议事日程。县委与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党组书记以及各镇各部门党政 “一把手”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夯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县委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 “四个亲自”要求,批示重点信访18件,督办重要信访案件9件,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专题调研3次,对5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了约谈问责。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三位一体”目标考评范围,加大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为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责任清单”。县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党委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包括6个方面: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作好表率。二是明确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清单。包括4个方面:履行领导责任;强化组织推动;加强教育监管;发挥表率作用。三是明确党委班子成员的责任清单。包括4项: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加强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监督。四是明确纪委的监督责任清单。明确纪委的6项监督责任清单: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严格纪律监督,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的人和事;深化作风建设,加强对中、省、市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县委“十个严禁”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办案件,落实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强化廉政教育,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警示提醒教育;注重制度建设,加强对反腐倡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一把手”四个不分管的“权力清单”。县委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一是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分管。各镇、各部门要建立和实行分级负责、集体讨论和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资金流量情况,确定分管领导直接审批经费支出数额权限。超过规定数额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超过限定数额的大额开支(资产处置)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大额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各单位应定期向本单位或社会公开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民主监督。二是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分管。凡涉及本单位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重要岗位人事变动、公务员管理、人员交流调配录用等干部人事工作,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主要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推荐提名、组织酝酿和主持决策等权力。三是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分管。物资采购,根据采购项目特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省市县相关规定进行公开采购。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根据《平利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公开处置。四是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应由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分管领导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要健全完善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管理、施工管理、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不得为子女、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谋利。

“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追究清单”。县委同时制定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责暂行规定》,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不力的情形进行追责。

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10种情形包括: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或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认真传达、贯彻、落实,或者拒不办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违反有关规定做出错误决策决定,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做到“四个亲自”,班子成员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或对纪检监察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导致发生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和程序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群众反映强烈或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对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任期内本单位、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主动查处的除外);领导班子成员中一年内因党风廉政建设有2人及以上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党政纪处分,或班子成员对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对群众反映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治理不力、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被“一票否决”的;有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责任不力10种情形包括:对党委(党组)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失误的;对上级纪委交办的监督事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规行为不监督、不制止、不报告的;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查处不力,导致本单位、本系统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一年内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含县级)直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2件及以上的;对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包庇袒护违纪违法行为,干扰、阻碍案件查办的;不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执法不严、执纪不公的;对重大案件不落实“一案双查” 的;对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导致群众缠访闹访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形。

规定的问责方式有,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有本暂行规定所列应予问责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领导班子成员有所列问责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张清单”的有力提出,助推了“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全年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线索232件(次),同比下降3%,初核信访线177件, 同比增加7.3%,其中科级干部34人;经初核,转立案113件,同比增长59.2 %,其中科级干部7件,移送司法机关2件。持续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为推进美丽富裕新平利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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