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制度有效惩治和预防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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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在开展纪检监察专员巡查工作的基础上,坚持探索创新并行,把中省巡视制度向基层延伸,在镇、部门和部分村推行党风廉政巡察制度,有效破解了基层监督执纪难题,发挥了震慑遏制作用。截止目前,已完成对4个镇20个部门的巡察工作,累计反馈督促整改问题150多个,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完善20多项源头防腐机制,移交问题线索40多个,纠正违规违纪行为19起,收缴违规资金500余万元,警示训诫20人,给予党政纪处分22人,移交司法处理3人。

一是贴近基层实际,突出巡察重点。将各镇和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镇、部门辖区的村(社区)及下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巡察对象。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重点巡察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失职渎职、严而不为等问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和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方面是否存在虚化空转、违反规定等问题;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人用人、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方面是否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县委“十条禁令”、狠刹“五股歪风”、纠正“四风”问题等方面是否存在搞变通、打折扣、走形式、顶风违纪等问题;在大额资金支出、重要项目建设、重大设备采购、国有资产处置、农村三资管理、惠农资金兑现、优化政务服务、部门行政执法等方面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贪污挪用、吃拿卡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问题;在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方面是否存在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是改进巡察方式,深入查找问题。从现任科级领导干部中以及审计、财政、公检法等部门业务骨干中抽调精干力量建立巡察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一次一授权的原则确定巡察组长及人员,县财政每年预算巡察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巡察工作分为例行巡察和重点巡察,例行巡察一次不超过一个月,重点巡察时间一次不超过两个月。年初分批次确定巡察对象,进驻前组织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巡察组及纪检监察室、信访室等人员召开巡察工作联席会议,通过查阅资料、函询、走访、座谈等方式,初步确定巡察重点和方向,研究制订巡察工作方案。进驻后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张贴巡察通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巡察组人员联系方式,通过座谈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受理投诉、列席会议、基层走访、明察暗访等方式,深入察实情、听民意、找问题,客观真实的调查被巡察单位相关情况,深入查找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三是注重查纠整改,根治基层顽疾。巡察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巡察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形成书面巡察报告,逐一列出巡察发现的问题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巡察组人员“签字背书”。巡察报告经县纪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县委召开五人小组会议听取巡察工作专项汇报会。汇报会后3个工作日内,巡察组以会议或书面形式将巡察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巡察单位,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巡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且未造成重要后果的,按照边查边改的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发现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严而不为的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向县委、县政府或该单位党组织提出暂缓提拔、暂缓奖励或职务调整的建议,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对存在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其他问题,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等原则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建立巡察整改督查台账,对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问题得到认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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