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购销行为,2014年7月7日,平利县组织14所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与5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负责人签订了“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该合同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安排并支付费用 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统计提供便利。医药生产经营企业 及其代理人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另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指定的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医疗卫生机构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医疗卫生 机构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红包”等任何好处费。“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在全县的推广,不但为营造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购销健康环境注入 “疫苗”,而且还为平利风清气正、建设陕西经济强县、打造中国最美丽的乡村增强“免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