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岚皋县积极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通过警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强化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截止7月底,全县运用“四种方式”处理干部111人次,其中警示提醒24人,诫勉谈话49人,通报批评15人,组织处理23人。
明确责任主体。县委印发《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强化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的意见》,建立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明确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教育监督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党委(党组)抓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情况。
规范处置方式。县纪委对警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的适用范围及实施程序予以明确,并印发规范性文书模本,指导基层执行。警示提醒适用范围为,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构成违纪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对其进行提醒后可以改正的;诫勉谈话适用范围为,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或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作风专断,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通报批评适用范围为,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但造成了较大不良影响,需要提醒党员干部引以为戒的;组织处理适用范围为,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接受警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时不认真对待、不如实回答问题或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问题,情节轻微的。运用“四种方式”对镇、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开展教育监督,须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执行;对镇、部门所属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由县纪委监察局或本单位党组织决定、执行。
严格责任追究。县委将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情况作为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并加大赋分权重。县纪委对开展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建议;综合运用线索排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述廉评议等措施,对各级各部门运用“四种方式”开展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对落实不力或被动应付的单位和个人从严问责,对纪律审查工作滞后、“四种方式”运用不力,致使党员干部出现违纪问题的两个镇党委书记实施了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