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纪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暂扣、封存、移交、保管和处理工作。
自查登记“摸家底”。制定下发《关于在紫阳县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查办案件涉案款物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案件需主办人、见证人共同当面点清涉案款物,及时填写《款物清单》并办理移交手续,案件调查终结后,做好“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同时,还对2012年以来查办的经济案件进行逐一清查、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加强对涉案款物的收、缴、管、退等环节的监管。做到逐案登记、不留死角,确保自查登记“家底清”。
确保规范“盘帐物”。规范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确保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随案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人手一份。不定期对办案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规定,初核阶段不得采取暂扣款物措施,调查阶段收缴涉案款物后于5日内上交财务部门,重新规范补充暂予扣留、封存款物的正式财政票据;明确涉案款物保管场所及保管人员,办案组必须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提出对暂扣款物的明确处置建议,经案件审理室审理,并在处分决定中予以体现,确保涉案款物暂扣、管理、处置程序规范。
案结帐清“审上缴”。制定《紫阳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处置程序,严格追缴制度。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出的涉案款物,办案人员按规定及时采取暂扣、提请金融冻结等措施予以追缴。并要求必须于案件查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现金及物品及时移交到财政,主动避免涉案款物较长时间内存放于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个人手中所隐藏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