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汉阴县制定了《汉阴县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该《规定》规范了镇领导班子成员、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的行为,增强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意识。
《规定》中明确规定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权益;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规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破坏选举;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县委、政府每年对各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规定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规定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文章来源:汉阴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