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建立干部激励容错机制 六种情形可容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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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树立鼓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有为的鲜明导向,充分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近日,石泉县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党政干部激励、容错和否决暂行规定》。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规定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容错:即工作决策出现失误,但经过了集体或民主决策程序,并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在推进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捆绑使用项目资金中出现失误,但有利于发展和改善民生,且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因急事特办简化了审批程序,但又及时补充完善了相关手续的;在推动工作落实中,因经验不足、一时疏忽,引发了矛盾,造成了一定损失或影响,但能及时采取措施弥补和挽回的;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经集体决策使用财政性资金对项目进行设施配套或扶持,而未达到预期效益,在问题出现后能及时采取措施弥补的。在容错程序上,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因以上情形被媒体曝光或被信访举报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容错申请,经核实认定符合容错情形的,报县委常委会决定是否予以免责。

建立激励保护机制主要采取重奖、重用和保护三项措施,规定对工作获得国家或部委表彰、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省对县直接考核的工作获得优秀、超额完成市对县考核指标任务,且在市对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改革创新性工作得到中省市认可并推广的予以重奖、重用:重奖分情形分别奖励10万到100万元,同时对获得国家级荣誉或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奖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为县级后备干部,并优先向市委推荐使用,其他有功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敢于担当的干部,在工作中被人诬告、抹黑、炒作或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符合保护情形的,启动保护程序。同时,严查重处滋事者,扬正气、刹邪气,让干部大胆干事创业。

建立否决追责机制规定对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党风廉政建设中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单位干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给县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2 人(含 2 人)以上伤亡责任事故的;社会稳定工作中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事件或进京非访受到上级通报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给县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被市以上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的;年度考核工作中没有按期完成分担的市考指标任务,影响市对县综合目标责任考评结果的(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同时,对被否决单位一律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单位干部一律不予提拔重用,相关责任人一律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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