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透明度,加快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近日汉滨区出台了《汉滨区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公开审理的原则要求、适用范围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案件审理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和被审查人(申诉人)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对调查终结移送审理的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的审理方式。根据《办法》规定,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在本地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在定性、量纪上有分岐的案件;适宜开展以案说纪教育的案件;适合公开审理的申诉案件;其他适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理可以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党员干部中公开。
公开审理采用听证式、庭审式两种方式。听证式是指案件在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前,由案件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人、被审查人(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通过举证、质询、辩论等过程,以查明案件事实、情节、性质,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实施的一种审理方式,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庭审式是指参照法院的审案模式,由主持人、主审人、协审人、调查人、被审查人(申诉人)及其助辨人和旁听代表等参加的,在一定范围内对外公开的一种审理方式,适用于发生在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及适宜开展以案说纪警示教育的案件。公开审理分调查、辩论、总结陈述三个阶段,根据公开审理阶段调查和辩论的情况,审理部门对案件再次进行审核,修改审理报告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据悉,该区目前已择合适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试点。
文章来源:汉滨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