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出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统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现对全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人、财、事、物”真正意义上的垂直管理。
《办法》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派驻机构及人员包括县直各部门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科级纪检监察员、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及人员),不包括中省市驻石单位和国土、环保、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派驻机构及人员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驻人员只使用驻在部门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担任驻在或联系部门党组成员,参加驻在或联系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及有关业务工作会议,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专司执纪监督工作。其党组织关系、干部关系、工资关系和日常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管理,参加县纪委党支部开展的党组织生活,享受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同职级干部待遇,不再享受驻在部门相关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派驻人员在一个驻在部门连续任现职满5年的进行交流或轮岗,任免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共同提名考察,并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决定由县委组织部对外行文公布。派驻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的人员基数和优秀比例名额列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县委组织部按规定进行考核。派驻机构及人员的公用经费参照政法机关人头经费标准纳入县纪委监察局经费年度预算,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使用,派驻人员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产生的费用凭票按程序在县纪委监察局核销。
同时,《办法》还对派驻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运行机制、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办法》的出台,彻底改变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受驻在部门和县纪委监察局双重管理的领导体制,对强化执纪监督、整合办案力量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