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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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石泉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发出《通知》,对国家公职人员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一是规范离岗创业人员。对带薪创业且已在县人劳局正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且今后不再办理带薪创业等手续;对带薪创业合同期满,其创办企业对石泉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一旦停办或转让将会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经本人申请县政府同意,可续签合同。

 

    二是规范国家公在职人员。对直接或间接参与经商的,需在两个月内退出经营活动。愿意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辞去现职,停止薪金;对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的,应在一个月内与实体解除关系;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在所涉领域投资入股的,应在一个月内撤回资金或转股;对退二线或退休三年后仍在与原职务有关的实体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应在一个月内退出;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和集资群众的合法利益,干部职工和亲友不得听信、接触、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分。

 

    三是加大整改和检查监督。各单位先自查自纠,县纪委监察局将组织力量,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整改期限内落实不到位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文章来源:石泉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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