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巡察整改任务落实,扎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洋县结合实际制定《巡察整改量化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建立量化“打分”考核机制,全面评估巡察整改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动巡视巡察整改落细落实、收效见效。
出台《考核评估办法》,目的是通过量化考核进一步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切实担负起整改主体责任,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的突出问题,做到即知即改、真改实改。考核评估主要内容是:被巡察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反馈问题及意见建议整改情况及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等。巡察整改考核组由县委巡察办牵头,县纪委监委、组织人事、考核办、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或者由县委巡察领导小组批准,委托县委下一轮巡察组对上一轮被巡察单位进行巡察整改考核。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巡察整改考核评估采取“听、查、访、谈、测”的程序和方法。首先召开巡察整改评议会,听取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整改任务落实情况汇报,参会人员填写《巡察整改工作测评表》,现场评估巡察整改的深度、广度。考核组通过查阅会议记录、整改方案、台账等资料,检查被巡察单位是否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整改。通过走访和个别谈话,了解被巡察单位整改力度,群众服务对象及干部职工对整改工作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为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深化成果运用,巡察整改量化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组按照整改落实情况、群众满意度、暗访和平时考核各占7:2:0.5:0.5比例,根据实际测评情况进行打分。考核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好”,89分-80分为“较好”,79-70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对巡察整改评为“好”和“较好”的单位,在全县范围类予以通报表扬;“一般”等次单位,由县委巡察领导小组约谈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再整改”,并将结果报送备案;对巡察整改评为“差”的单位,将结果报送县考核办,该单位年终综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问责、追责。在考核中发现被巡察单位反馈问题仍然存在的,将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差”,同时,经组织考察认定,给予相关责任人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截至目前,在全县7个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量化考核评估中,共查阅资料835份、个别谈话138人、明察暗访36次、民主测评238人,制定整改措施200条,建立完善制度61项。对整改不力者问责追责22人(其中党纪处分15人,政纪处分7人),诫勉谈话57人,约谈43人。(洋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