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解决“灯下黑”问题,强化自我监督和纪律约束,确保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到位。近日,城固县纪委率先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问责办法(实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对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组织协调、教育督导、监督检查、执纪惩处、制度建设、权利保障等六项监督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经调查属实,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责令辞职和党政纪处理等7种方式进行问责。
《办法》界定了34种问责情形。对全县各纪检监察组织在协助同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督促检查不力;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力等13种情形,予以问责。对全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党风政风监督工作中的21种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形,予以问责。今年以来,共问责追究4人次。
为体现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办法》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了给予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从重、从轻、免于问责的各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