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中市纪委召开《汉中市公务公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会。各县区纪委书记、财政局长和全市清理整顿公务用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就实施《暂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市纪委副书记庞明星宣读了《暂行办法》,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王卫华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数量增加,监管难题凸显。如何履行监管职责、降低行政成本是公务用车监管面临的新问题。为此,该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等单位在反复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从车辆购置标准、车辆编制、车辆审批和备案、车辆配发和资金筹集、车辆日常管理、车辆处置、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
《暂行办法》规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财政部门依据各单位人员编制数、工作量大小及工作任务等综合因素核定车辆编制,统一颁发《公务用车编制证》,车辆编制一经核定,各单位公务用车必须在编制内购置,不得超编配备。“编制证”是公务用车的身份证明,也是这些车辆办理养路费、保险、入户、调配、过户、报废、更新等手续的依据。全市公务用车必须办理“编制证”并进行相关登记,“编制证”按照一车一编,一车一卡的原则核发。凡办理了“编制卡”而没有在《公务用车编制证》上登记的车辆,除了财政、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外,纪检监察部门还要严肃查处。
在车辆购置上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用车单位购置更新公务用车,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内部公示、主要领导签字、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的基础上,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购置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按编制和资金审核后,再由同级纪委或购车审批领导小组按标准、规定审查审批。 全市公务用车一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和标准,依据审批机构出具的审批文书,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发,各用车单位不得自行购置。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必须凭购车批准手续和其他应出具的相关手续方可到交警车管、会计核算部门办理入户、挂牌和报账事宜。否则,交警车管和会计核算部门不得受理。
《暂行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制,超标准、超排量购车,凡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的,所购买车辆一律予以收缴,并严肃追究单位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文章来源:汉中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