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公务用车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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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汉中市出台《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严格车辆购置审批程序,新购车辆均由财政部门按编制和标准统一采购配发,此举有力地促进了公务用车规范管理,提高了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有效降低了公务用车的运行成本。
  为促进全市公务用车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等单位进行了长达半年的反复调研,市清理整顿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先后召开了7次会议,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从车辆购置标准、车辆编制、车辆审批和备案、车辆配发和资金筹集、车辆日常管理、车辆处置、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其核心内容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车辆编制的核定依据该单位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工作人员编制数、工作量大小及工作任务等综合因素由财政部门核定。车辆编制一经核定,各单位公务用车必须在编制内购置,不得超编制配备。
  二是实行严格的配备标准。《办法》明确规定,轿车配备统一执行中、省规定的标准。考虑到我市境内山区县较多、路况较差的实际,《办法》同时提出了全市越野车购置的具体标准。
  三是实行规范的审批程序。《办法》规定,用车单位购置更新公务用车,应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内部公示、主要领导签字、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的基础上,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购置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编按资审核后,再由购车审批领导小组或同级纪委按标准、规定审查审批。 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必须凭购车批准手续和其他应出具的相关手续方可到交警车管、会计核算部门办理入户、挂牌和报账事宜。否则,交警车管和会计核算部门不得受理。
  四是实行集中购置、统一配发。《办法》明确,今后该市公务用车一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和标准,依据审批机构出具的审批文书,统一采购配发,各用车单位均不再自行购置。同时,为了保护和鼓励各单位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办法》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
  为保证《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具透明性和操作性,市纪委还将《办法》在报纸和电视台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凡对《办法》有异议或在执行中有问题反映的,均可到市、县(区)纪委(监察局)或有关监督机关进行咨询或投诉。

    

文章来源:汉中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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