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出台《关于在全县各级党组织中全面开展述责述廉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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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近期,城固县出台了《关于在全县各级党组织中全面开展述责述廉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有力推进了全县各级党组织述责述廉全覆盖,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意见》明确述责述廉的对象为:各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县直部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驻镇(办)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村(社区)两委会主要负责人及两委会成员;县个体私营经济党工委、非公企业党工委、新社会组织党工委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根据述责述廉对象所承担的不同责任明确了述责述廉的具体内容。

《意见》指出,述责述廉工作由各级党组织根据职责权限具体组织实施,分大会述廉和书面述廉两种形式,大会述廉按照会前通知、征求意见、撰写报告、召开会议、现场询问、民主测评、反馈意见、督查整改等方式具体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当年年末进行。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根据县委的安排,在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进行述责述廉,其他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在镇(办)、部门党委(党组)扩大会议上进行述责述廉;下属单位班子其他成员、基层站所班子其他成员、村(社区)两委其他成员每年在党支部(党总支)扩大会议上进行述责述廉;县个体私营经济党工委、非公企业党工委、新社会组织党工委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向所在党工委述责述廉。

《意见》要求:述责述廉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纪委(纪检组)要积极协助党委(党组)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认真做好活动的筹划、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严把述责述廉报告关、参会人数关,切实防止走过场。强化对述责述廉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及时总结述责述廉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同时,强化结果运用,将述责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整改情况等有关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及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并载入个人廉洁档案,作为提拔使用、轮岗交流、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述责述廉对象民主测评“较差”票达到30%,或者“优秀”票达不到70%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整改;对在述责述廉中故意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不如实报告或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视情节轻重,要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诫勉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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