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内部监督,保证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黄陵县纪委日前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百分制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纪检干部的行为,着力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明确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办法》适用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及委局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室)全体人员。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坚持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县纪委干部监督室具体负责,相关科室协助办理,旨在解决纪检监察干部在懒政怠政庸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和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新思想、新部署、新要求的自觉性,不断把全县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向深入。
细化考评内容和分值。每名纪检监察干部基础分值为每年100分,下年度重新计算。每月第一周例会,对全体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干部相互评价打分占70%;常委、副局长根据干部工作态度、工作量、工作能力、思想、生活作风、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等打分占30%,将干部、领导评价及干部日常扣加分情况相结合作为干部综合评价分。扣加分基准视情况确定,对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扣1分:一是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办理延期请假手续的;二是外出工作未向纪委办公室报备的;三是涉及中省市县及县纪委文件、报告、通知等各类公文的传阅、审批、提出办理意见,以及例行性的公告、通知、通报、一般申请、会议纪要等公文,未在呈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结果的。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扣2分:一是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并上报结果,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二是未按要求时限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办理延期,未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手续的;三是抽调或派人参加临时性工作时,无正当理由推诿扯皮的;四是工作期间随意脱岗、串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扣3分:一是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会,不及时交纳党费,不能按照总支安排及时完成党建工作任务的;二是口无遮拦,造谣散布封建迷信,有损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三是工作中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群众时故意推诿或与群众发生争执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重要节点和节假日未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延误紧急公务和突发事件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加分:一是工作成效显著受到纪委常委会表扬肯定的加3分;二是工作有创新在县级以上推广经验的加5分;三是受到中省奖励的加10分,受到市县级奖励的加5分;四是在县上重要工作、活动中,做出重大特殊贡献的加15分。
严格责任追究。对考评靠后的纪检监察干部,年终视情节实施责任追究,具体方式分为批评教育(含口头批评、当场指正)、责令整改、书面检查、纪律约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六种,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对有下列八种情形的视情节给予相应责任追究:一是每月查实迟到或早退一次的,提出批评教育;累计两次的,责令书面检讨,并通报批评;累计三次的,实施纪律约谈。二是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查实一次的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实施纪律约谈。三是工作期间随意串岗聊天,无故外出、随意脱岗,查实一次的提出批评教育;两次的责令书面检讨;三次的实施纪律约谈。对工作时间外出打麻将或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监管责任。四是查实旷工1天的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查实连续旷工2天的实施纪律约谈;查实连续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定为称职(合格)以下;查实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是值班期间迟到、早退的,责令其书面检讨,并通报批评;值班期间脱岗的,予以通报批评;因未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延误紧急公务和突发事件处置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六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照“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及时向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报告。未按照报告时限迟报贻误工作,造成影响的,根据事项性质,给予责任人纪律约谈、责令检讨或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处理;对重大突发性事件迟报、漏报、瞒报、不报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有关领导的责任。七是对县委、县政府、委局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县委、县政府、委局领导的重要指示和批示,拒不执行或不按期执行、相互推诿、效率低下的,对应责任追究的六种方式,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八是纪委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到位,否则按贻误工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实施“一票否决”:一是延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常委会决议的;二是受到全县点名通报批评的;三是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严明工作要求。委局机关及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室)应明确专人负责干部职工考勤工作,每天检查干部职工出勤情况,做好相关记录,每月将检查情况向单位干部职工予以公布。发现干部职工存在未履行出勤、值班制度等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并将结果报县纪委干部监督室。县纪委各常委或科室通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承办工作的相关科室或承办工作的同志,需具体到办理科室或具体人,不得含糊其辞,通报后需以书面材料经主管领导及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干部监督室作为扣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