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来,市纪委、监察局在认真总结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实践,将这一制度拓展延伸到街道社区。目前,全市95个社区已全部建立了居民监督委员会,在加强社区居务监督,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等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
科学设置机构,严格公开选举。居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2-6名,具体人数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和居民人数按比例确定,工作待遇参照居民监督委员会。所有人员须根据《居民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办法》通过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工作在街道纪(工)委或所属纪工委、监察室的领导和社区党组织的组织下进行,先由居民代表酝酿提出候选名单,报经街道党(工)委审查备案后,再由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办法》规定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居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社区文书,社区报账员、居民小组组长等不得列为居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并落实专人全程参与监督。居民监督委员会在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明确工作权限,准确职能定位。居民监督委员会在街道纪(工)委或所属纪工委、监察室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参与社区决策部署,不参与具体事务实施。通过参加居民代表会议、列席居委会议、查阅重要文件和材料等形式,对社区工作重点环节和居民关注的问题进行监督,或提出意见建议。一是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水电费收缴、计生指标上报、集体财产的承包、租凭及收益、救灾救济、低保、廉租房审批和涉及居民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二是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财务预算、集体债务处置、审核重大开支、督促执行财务“五项制度”、参与财务会签等。三是对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包括社区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等。四是监督社区的决策执行情况,收集整理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召开居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居务监督工作。五是引导居民代表支持社区两委的工作,协调社区两委和居民代表之间的关系。六是对社区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完成社区党总支和居民代表会议交办的其它监督工作。
健全运行机制,确保规范运行。为进一步规范居民监督委员会运行,在10多项常规制度的基础上,又推行了五项配套工作制度。一是监督委员会联系制度。每个委员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联系一定数量的居民代表和小组长,做到经常与所联系的对象进行走访、沟通,做好登记、收集、整理居民对社区两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下情上达。二是社情发布会制度。各社区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按月、按季、半年定期召开社情发布会,发布会上居委会要向监督委员会和居民代表通报上月、季、半年财务、已经实施和准备实施的居务、事务以及居委会班子廉洁自律有关情况。三是民主听证制度。将居民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由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听证。如:民政低保、救灾救济、廉租房补贴申报、廉价房指标分配等事务均纳入听证范围。四是办事承诺制度。社区两委会班子及其成员对重大事项和社情发布会、民主听证会上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承诺,明确完成时限、标准,接受监督委员会的全程监督,确保社区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五是专题审查制度。监督委员会对两委会班子及其成员有可能存在的不廉洁行为或群众反映比较大的问题,监督委员会提请上级部门进行审查。
实践证明,居民监督委员会成立以来,在加强居务监督、维护社区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一是健全了社区民主监督机制,对居务管理特别是财务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确保了居两委会依法依章行使权利。几年来,共参与财务收支监督960多次,参与重大事项监督276次。二是充分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上情下传、下情上达,使社区干部和居民消除了顾虑和猜疑,提高了居民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共收集到居民意见建议1987余条,提出合理化建议790多条。三是切实维护了居民合法权益,促使各项惠民政策和措施得到落实,化解了许多矛盾和纠纷,促进了社区和谐稳定。全市召开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民主听证会586次,共清理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78户,纠正违规发放廉租房补助3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