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全面推行“一岗双责” “说清楚” 制度
富县全面推行“一岗双责” “说清楚”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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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清楚”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富县全面推行,得到了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一致认可和支持。截止目前,全县已有3名县级领导在县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上“说清楚”,8名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被警示训诫。“说清楚”制度的扎实推行,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一位曾被责任追究的乡镇领导深有感触地说:自己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仅使本乡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还连累了包乡领导在县政府常务会上作了检讨,上对不住组织和领导,下对不住干部和群众。“说清楚”让我进一步增强了落实 “一岗双责”的责任感,也引起了县级领导对落实好“一岗双责”的高度重视,以后一定要负起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各级党组织抓反腐倡廉的根本性措施。协助同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

 


    《党章》规定的各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现实中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影响了责任制落实的效果。

 


    如何有效监督同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多年来探索的一个课题。

 


    富县纪委积极探索加强县级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了县级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说清楚”制度,为县纪委监督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提供了依据,抓住了县级领导在落实责任制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弥补了县级领导落实责任制的空档和盲区,推进了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有效落实。

 


    说清楚”制度的实施,以一种新的责任追究方式,不仅追究乡镇、部门主要领导的直接责任,而且追究县级主管及分管领导的间接责任,“双管齐下”,夯实了上至县委书记,下至乡镇和部门“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 “一岗双责”,促进了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县纪委查处的三起重大案件,在追究处理相关责任人后,按照“说清楚”制度的规定,分管领导分别就自己主管工作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在县委、政府会议上“说清楚”,使各级领导能真正负起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近年来,该县坚持不懈地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在全县各级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但随着反腐倡廉形势的发展变化,县级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导致“一岗双责”落不实、落不好。一是有些县级领导干部只重视抓经济业务工作,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对自己分管的乡镇或部门的党风廉政工作,疏于过问,很少督促,情况不掌握、底子不清楚,指导工作缺乏针对性,致使责任制落实的深度不够,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的力度不够。二是县级领导分管的乡镇或部门的工作出了问题,县纪委在责任追究上,往往只能按照职责权限追究乡镇和部门领导的直接责任,对于隶属市管的县级分管领导应该承担的间接责任,受管理权限的制约,无法对其实施责任追究。尤其是县级分管领导的责任够不上纪律处分或警示训诫的,只要上级不查处,往往都是不了了之,久而久之就会使大家都不负责任。导致责任制落实中出现了空档和盲区,基于以上实际,富县积极探索,多方调研和论证,制定了县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说清楚制度。科学设计了制度的内容:县委工作部门受到责任追究的,县委分管领导应向县委书记说清楚;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到责任追究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向县长说清楚;县委、县政府班子成员共同分管的单位和部门受到责任追究的,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分别向县委书记、政府县长说清楚。乡镇党委政府受到责任追究的,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应向县委书记说清楚。

 


    受到责任追究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分管县级领导或联系乡镇县级领导在向县委书记、政府县长说清楚的同时,应向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说清楚,并作出书面检查。乡镇、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受到责任追究的,分管领导应向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说清楚”,受到责任追究问题情节严重的,要在一定范围的会议上“说清楚”。

 

文章来源:富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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