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黄陵县法院近日决定在全院审判执行部门推行廉政监察员制度。
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法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履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式,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等七项。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廉政监察员可以采取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法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协助法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等五种监督方式。法院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监察部门报告;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法院内监察部门。在推行廉政监察员制度中,还对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考核等做了明确规定。目前,黄陵县法院以按相关程序产生了8名廉政监察员,并初步发挥了廉政监察员在审判执行中的作用。
文章来源:黄陵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