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出台《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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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黄陵县出台《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从而为全县换届工作带上了“紧箍咒”,成为高悬在换届工作头上的“尚方宝剑”,使换届工作顺利开展有了“助推器”和“安全阀”。

 

    《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乡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工作责任,确保全县当前正在开展的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在经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的。《办法》明确,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尊重事实,公开公正、群众监督的原则。责任追究对象是乡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专职副书记、民政站长、包村干部职工,乡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成员,村“两委”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其他有关责任人;范围是在换届选举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违反换届工作程序、基本原则、法律法规和选举工作纪律等。《办法》同时指出,村“两委”换届工作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职责管辖权限和程序,由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两者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处理方式为通报批评、警示训诫、取消评比先进资格、责令辞职、免职;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留党查看、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办法》进一步规定,对村“两委”换届中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从五个层面进行。即:对乡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党组织书记在换届中没有亲自到一线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未及时向县委报告,而造成2起以上群体性上访的,实施警示训诫并通报批评;将未经依法依规推荐或选举产生且属于不能参选范围的党员审批为村党组织成员候选人或村党组织成员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没有按期完成换届选举任务的,以及有2个或2个以上村选举程序出现问题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不得提拔重用,同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有2个或2个以上村因违法违规违反程序操作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并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对乡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党组织专职副书记没有建立包村责任制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实施警示训诫;没有及时向县换届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资料或上报不及时的,实施警示训诫并通报批评;工作指导不力,有2个或2个以上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违反基本原则和有关法规法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调整期工作岗位,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对乡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驻村工作队成员及民政站长没有召开村换届选举动员会或组织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的,以及对所负责的村换届工作指导不力,换届选举混乱的,实施警示训诫;选举程序违反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当年不得提拔重用,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对乡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村级财务责任人管理本届村民委员会财务不规范,出现帐表、帐证等不符现象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出现重大经济问题的加重处分。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级选举委员会成员造谣、诽谤或参加、策划不利于换届工作的活动,造成换届难度增加的;因工作失误而造成换届被动,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党委统一安排和指挥,使工作难以落实的,给予警示训诫或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办法》特别明确,对违反程序的选举,其结果一律不予承认,并报县村“两委”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全县通报。

 

文章来源:黄陵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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