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省市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夯实“两个责任”,近期,潼关县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的意见》,细化了监督的内容,完善了监督方式,明确了监督责任,增强了监督效果。
明确了监督对象,把全县党政领导干部以及镇、部门工作人员和农村“三委会”人员全部纳入监督范围。
明确了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严禁领导干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有关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县委认为需要监督的其它事项。
明确了监督主体。科级干部由县纪委和所在党委、政府、部门纪检组监督。所在镇党委、政府、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县纪委和所在党委、政府、部门纪委、纪检组承担监督责任。镇、部门工作人员由所在镇、部门纪委、纪检组监督。所在镇党委、政府,部门承担主体责任,镇纪委、部门纪检组承担监督责任。农村“三委会”人员由所在镇纪委监督。所在镇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镇纪委承担监督责任。
明确了监督方式。主要采取报告备案、重点抽查、全面检查、指定督办、重点查办、明察暗访的方法,由各监督责任主体自行选择。
明确了工作要求。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镇、各部门每月15日前向县纪委报告八项规定等监督内容的执行、检查、督办和处理情况;建立县纪委常委包联工作制度。每个纪委常委包联1个镇和12至15个部门,不定期深入包联对象,检查情况、听取汇报、督办落实;完善了问责制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人和事,县委以“零容忍”的态度和顶格处理的办法严格追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究一起,通报一起。同时,对违纪违规单位年终综合考核一票否决。对不作为、不监督、不履职的纪检干部,县纪委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该调离的调离,该撤换的撤换;出现包庇、纵容,影响和阻挠案件查办的,还要追究相关法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