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县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月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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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深入贯彻落实。及时掌握党员领导干部动态,确保此项制度在工作实际中起到积极作用,华县在全县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月报告制度。
  华县纪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和报告的方法,要求全县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月30日前,由报告人亲自填写报告表,上报县纪委。专项工作视情况不定期书面报告,重大问题及时书面或电话报告。并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与年初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书相结合,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按时间要求上报的,责令限期报告,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中扣分,对报告制度不落实、隐瞒不报,不如实上报的,要求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给予警示训诫,视情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文章来源:华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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