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出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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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夯实信访工作责任,健全责任追究链条,近期,陕西省渭南市纪委监察局出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区分信访举报件办理过程中的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促进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针对信访举报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区别情况、分类处置,严肃责任追究。

责令书面检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或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在信访问题办理中推诿、扯皮,给所在地(部门)党委(党组)、政府造成一定影响的;对上级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和信访事项不及时调查处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结,又不主动报告进展情况的。警示训诫或通报批评:对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调查且不说明原因;对交办的信访件推诿扯皮,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拖延不办,使国家或群众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在信访件调查过程中,无意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对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件,不按要求查处,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的。党纪政纪处分:故意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众联名实名举报事项,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件,或者上报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谋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编造虚假事实材料造成冤、假、错案的;打击报复举报人,严重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在处理信访事项中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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