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子洲县纪委监委聚焦案件查办全过程质量管控,出台《子洲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审核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制度创新推动案件查办质效提升。
《办法》共十六条,涵盖线索处置、措施使用、立案审查调查、定性量纪等案件查办全流程,《办法》的核心创新在于建立“案件监督审核”制度,即信访室、案管室、审理室在线索处置、措施使用、立案审查调查、定性量纪等环节对案件查办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与案件查办并联开展。这一制度设计打破了传统“事后审理”的单一路径,将审核把关关口前移至案件查办全过程,实现“监督中体现服务、制约中体现配合”。《办法》在以下关键环节设置了监督审核节点,如线索分办环节明确办案室(组)不得拒收线索,因特殊原因需回避的须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重新分办;线索处置环节要求处置意见经与信访室或案管室沟通后履行审批手续;初步核实提出拟立案意见的,须经审理室审核后方可履行审批手续;审查调查期间采取谈话、查封、扣押等措施的,须经案管室审核;案件移送审理前须将材料装订成卷,经审理室审核后方可移送。
《办法》建立“边核查(调查)、边反馈、边补证”的工作机制,审核人员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案件定性等及时反馈意见,促进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对个别分歧较大的案件,由委主要领导召集相关人员召开执纪审查会议讨论形成倾向性意见。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对个别特殊案件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不进行沟通审核,兼顾了保密等工作需要。在乡镇层面,《办法》同步规范了“乡案县审”机制,乡镇(街道)纪(工)委初步核实后提出拟立案意见的,由审理室负责审核;提出予以了结、第一种形态处理等意见的,由案管室负责审核。
《办法》有效解决了案件查办中程序不规范、证据链不完整、定性量纪不精准等问题,促进了案件快查快结。截至目前,全县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案件监督审核机制纠正案件瑕疵118处,退回补充证据67件次,提前介入指导案件47件,案件办理周期缩短7天以上,持续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办案质效。(子洲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