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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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涧县委专题研究制定了《中共清涧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全县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监督检查、责任倒查的完整链条,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聚焦“十类问题”,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该《办法》根据中、省、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的有关规定,把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必须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纳入责任追究范围,明确规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的10类问题给予责任追究,内容涵盖责任落实、监督管理、干部任用、作风建设等方面,切实保证追究责任有据可依。

明确“六种情形”,形成责任倒查机制。该《办法》规定,在实施责任追究过程中,实行“一案双查”,既要查明实情,又要分清责任,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于违规违纪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训诫,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受处分3人以上的,责令“一把手”引咎辞职;党政“一把手”向县纪委全委会述廉评议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年倒查。

采取“七项措施”,细化责任追究方式。该县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中,抓住责任追究这个要害,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真正感到工作有抓手、肩上有担子、心中有压力,从而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办法》明确,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作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的出台,为该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的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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