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构建干部调任转任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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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持续推进榆林市全体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全市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榆林市出台了《榆林市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通过调任、转任对全市县级、科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交流的对象必须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部门、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担任县、乡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新提拔的必须异地交流任职;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办法》要求,相关部门之间进行干部调任、转任范围应是:县(区)之间;部门之间;县(区)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之间进行;县级干部一般在全市范围内交流。科级干部一般在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范围内交流。除此之外,县(区)之间的干部交流,要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要重视选调有县乡工作经验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基层任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办法》强调,干部交流工作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出台《榆林市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完善了全市领导干部调任转任的用人机制,厘清了单位、部门、相关组织机构之间领导干部交流的警戒线,夯实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形成了严厉惩治违纪调任转任行为的高压态势。(作者:榆林纪委王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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