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纪委:快查严办 合力反腐显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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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涧县印发《清涧县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相互移送(移交)案件(线索)的规定》。该《规定》分总则、适用范围、移送(移交)内容、移送(移交)程序、责任追究、附则共5章,22条。

与此前类似制度不同的是,该《规定》在案件线索移送的内容、期限以及责任追究方面更加细致严谨,进一步规范了执纪执法机关之间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程序,提升了案件线索移送的衔接性和有效性,有效形成“合力反腐显神威”的良好态势。

突出关键,范围更加明确

《规定》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在执纪执法中必须认真核实对象是否具有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身份。同时要做到七个必须,即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中,发现属于司法机关或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和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违纪违法线索必须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认为被审查人员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嫌犯罪的,需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移送;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犯罪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必须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属于党员或监察对象的涉案人作出不予立案、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且有违纪违法行为需给予党政纪处理的案件必须移送;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束后,必须及时将审计报告上报县纪委;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对属于党员、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认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应受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规定》同时要求各执纪执法部门在案件线索移交时要提供详实、充分的违纪违法证据材料。

限期移交,程序更加规范

《规定》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相互移送(移交)案件(线索),应自受理或作出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范围直接对口及时移送(移交)。对于非本系统管辖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移送(移交)机关;对于属于本系统管辖但非本机关管辖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于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移送(移交)机关。移送、移交案件或案件线索,须经机关领导审批,并填写《移送案件登记表》,报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明确主体,追责更加严厉

《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应明确主管领导,设立专门机构和负责人具体承办案件(线索)移送(移交)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对故意隐匿案件线索,拖延移送、移交时间,使违纪违法行为得不到惩处的;对其它机关移送(移交)的案件(线索),压案不查,推诿扯皮或查处不力,贻误时机的;影响、干扰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移交)行为的;不写清或有意在案卷材料中隐瞒当事人身份等信息、逃避追责的执纪执法机关和个人,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按照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通报曝光。

清涧县纪委严于律己,在反腐败斗争的道路中不断探索出一条属于自己,更是属于纪检监察系统内部适用的一套规定。从而使得各相关单位能够通力合作,以反腐败实际行动,彰显纪检铁军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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